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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遇纠纷如何诉讼维权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19-03-06 11:48:36

  春暖花开,即将进入装修旺季。如今,人们对房子的装修美观程度有更高的要求,然而,市场上的装修公司、建筑服务参差不齐,近年来涉及装修纠纷的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有异议及时沟通

  消极怠诉不利后果自负

  案例回放

  王某与刘某经熟人介绍后,口头协商由王某包工包料装修一套房屋,刘某按照工程进度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装修报价单,刘某签字并载明:“同意以上报价,以实际工作量为标准。”待王某备料开始装修后,刘某并未及时付款,至装修结束时共欠8.7万元。王某遂起诉刘某,法院对刘某依法传唤,但他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法院视其放弃诉讼权利,最终判令刘某给付王某装修工程款。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互负权利义务,一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另一方应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不支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积极应诉是守法的内涵之一,消极怠诉的行为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刘某的消极怠诉行为最终导致其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装修过程中,如果当事双方发生纠纷应先协商。协商不成,选择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要积极应诉,否则最终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回放

  李某与韩某签订装修合同,约定韩某负责装修,工期为30天,合同价款2万元。随后,李某向韩某转账支付了1.5万元,韩某收款后迟迟未进行施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韩某返还李某钱款,双方解除合同。

  法律提示

  合同法中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负有履行义务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作为合同的亲历者,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本案中,李、韩二人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韩某逾期且未动工装修,已经构成违约。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装修合同、家装工程保修单、银行转账凭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来证明其诉讼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在装修过程中,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随时保留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要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履行遇纠纷

  诉讼维权先要明确法律关系

  案例回放

  李某为张女士装修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由张女士出料,并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款,李某负责木工活的施工。协议达成后,张女士先期支付李某工程款600元,尚欠1500元。后来李某未能全部完成工程,双方发生矛盾。李某认为,张女士拖欠工程款,于是以装修合同纠纷为由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依据该规定,起诉事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本案中,张女士为自家房屋装修,并雇佣李某做木工活。根据已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者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应为劳务雇佣合同法律关系。现李某以装修合同纠纷起诉,属法律关系错误。因此,法院驳回李某的起诉。

  在装修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纠纷,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那么就需要明确合同的性质。如本案中,需要明确该合同性质是装饰装修合同还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便法院支持诉讼请求,方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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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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