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备案审查规定》)和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规责任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9月15日,新华社) 修订《条例》,从供给侧抓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保证党内法规高质量。进一步强调了以党章为基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要对党内组织的权限、制定党内法规的规划与计划以及党内法规从起草到最后发布的程序进行了明确。从党内法规的“生产”源头建立了“品质保证体系”。 修订《备案审查规定》,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明确了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范围以及处理情形。其中在新修订的规定中除了对一些措辞的修改,还进一步解释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并将其称为备案审查工作的原则。调整优化了审查备案的标准和要求,使其细化量化具体化,更加注重实际的可操作性。最终达到备案审查程序完善、有错必纠、纠错恰当。 新定《执规责任制规定》,立起制度的刚性,破解党内法规“执行难”。《执规责任制规定》逐一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执规责任。通过规定这一硬性的形式,帮助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树立起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做到严格执规、公正执规、规范执规。力求消灭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破解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等问题。 特约评论员 蒋茂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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