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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生猪未盖检疫章责任方被罚20万 法院纠偏:处罚明显不当

来源: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24-03-21 08:14:51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四川法院2023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行政审判培优增效”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图据法院

   其中有一起认定行政机关处罚不当的案件备受关注。

   四川某地一生态食品公司因疏忽导致两头生猪产品尚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被农业农村局处罚20万元。最终,法院“出场”,撤销了处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

   回顾

   两头猪未盖检疫章流入市场

   责任方被罚了20万

   2022年,四川某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发现,某生态食品公司因管理疏忽,屠宰的两头生猪产品尚未加盖检疫检验印章,即被生猪产品承运人连同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的生猪产品一并运输至某市场销售,但未产生损害后果。

   该市农业农村局认为,该公司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并无主观故意且该行为最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15日,并对公司处以罚款12.5万元、对生产负责人处以罚款7.5万元。

   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出场

   撤销处罚决定

   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辖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生态食品公司未提供案涉生猪产品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出厂的相关记录或凭证,某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司及生产负责人李某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其主观上并无故意,且该行为最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事发后亦主动配合停业整顿,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法院认定,该市农业农村局在作出处罚时,未考量减轻处罚情节,处罚决定违背过罚相当以及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解读

   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

   保护经营困难企业

   高院就此案解读指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同时应当遵循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起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

   该案中,行政机关查明案涉生猪产品系承运人不慎运至市场销售,企业及负责人虽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失,但其主观上并无故意,且该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企业及负责人的行为属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但行政机关在作出案涉处罚决定时,并未对减轻情节进行考量,导致处罚数额明显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对经营发展本就处于困境的企业,无异于雪上加霜,导致企业抵触情绪较大,不仅未起到教育作用,反而对行政机关处罚的公信力产生疑问。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提示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同时,要充分考量个案情节,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切实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发展。

  来源: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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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飞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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