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de:global.cfg_webname/}

城市: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四川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重庆贵州

注册“高仿”账号贬损他人,法院判决侵犯名誉权

来源:时事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2023-08-19 09:25:31

  【案例苑】

  ●案情刘忻(化名)发现互联网上还有另一个“自己”。“她”的微博头像是自己的照片,内容也是自己发布过的生活点滴。当刘忻发现这个账号时,“她”已经照搬了自己两年的生活。自己既不是名人,也不是“大V”,刘忻不知道是谁在仿冒自己。

  通过平台披露的信息,结果令刘忻震惊:仿冒者是自己的同学赵伟(化名),他们互为微信好友。赵伟持续两年多时间复制刘忻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照片以及文字,发布在自己注册的、仿冒刘忻的微博账号中。赵伟还利用这个账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了很多女性暴露照片,虽然面部进行了模糊处理,但对方无疑会认为这就是刘忻,甚至认为她在从事色情交易。刘忻愤而向法院起诉。

  ●判决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在本案中,被告行为必然致使他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于是,判决被告在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

  ●说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广大网络用户喜欢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现象,此类以影射方式贬损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不在少数。对于如何判断网络信息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特定人,并不必须要求侵权言论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该人即可。例如本案中,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力,足以将发送该照片的账号或照片本身与原告对应,即可认定涉案侵权行为指向原告。若遭遇网络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可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来源:光明日报


        更多精彩新闻请点击:http://www.peoplessjj.com/《时事经济观察》
责任编辑: 李扬

渝ICP备18016245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2号人民日报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2018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监督电话:010-6536563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