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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买到9瓶假茅台酒10倍索赔被驳回 法院:未能证明存在安全风险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20-09-01 09:55:29

      买茅台酒送礼,结果却被朋友告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


      这是去年底发生在甄先生身上的购酒经历。假涉事酒,系甄先生在四川南充市南部县城一商家处购买,一共9瓶,事后,甄先生将涉事商家告上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货款并按购货款10倍作出赔偿。日前,本案经南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商家退还甄先生购货款2.4万余元,驳回甄先生要求商家作出10倍赔偿的诉求。
8月31日,甄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目前已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甄先生供图

   【1】假酒

   男子花2.4万买9瓶茅台酒

   后经鉴定全系假茅台酒

   甄先生今年36岁,河南人,妻子是四川南充市南部县人,甄先生本人也在四川生活多年。

   2019年11月26日,甄先生在南部县城一销售特产的商家处购买了3瓶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8064元。“我本来要买3件,准备拿去送礼,但是店里当时只有3瓶。”甄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自己买茅台酒是准备用来给朋友送礼,当时担心买到假酒,还是听从妻子的建议,找了一家店铺看起来比较好的商家购买。

   “价格确实比其他地方要便宜一点点。”甄先生说,几天后,他又到商家的另一店铺里购买了6瓶茅台酒。但很快,甄先生一位懂酒的朋友提醒他,怀疑他所购买的茅台酒系假酒。法院判决文书内容显示,2019年12月5日,甄先生向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同日,甄先生自行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经李某辨认后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该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事后,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投诉举报人甄先生的投诉基本属实,要求涉事商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嫌侵权的9瓶53度飞天茅台酒,同时对商家处罚款30000元。

   其实,在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甄先生已将涉事商家告上南部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其购货款总计2.4万余元,并按其购货款的10倍作出赔偿。

   【2】辩解

   商家称帮朋友寄卖未获利

   认为购酒者系“职业打假”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文书内容显示,涉事商家在法庭上辩称,其对甄先生先后购买9瓶茅台酒以及涉事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认可。

   涉事商家称,当初向甄先生所售茅台酒系帮朋友寄卖,能说明所售商品的来源,在寄存时审查符合该酒的相关产品信息,未在寄卖行为中获利。同时,商家认为甄先生不是真正的消费者,其以谋利为目的知假买假,系职业打假。

   对此,甄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并非职业打假人,当初买酒是为了给朋友送礼,如果对方怀疑自己是职业打假,可以查询自己是否有这方面的诉讼记录,而且,自己买的酒确实是假酒,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在商家方看来,甄先生在购酒后未饮用,商家所售茅台酒未对原告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所售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可由商标权人另案主张权利,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不必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告未举证证明商家所售茅台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款不应得到支持。

   据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曾依法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员对案涉茅台酒进行重新鉴定,辨认(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此外,商家认为案涉茅台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由甄先生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庭审后,甄先生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陈述商家所售茅台酒为假酒,假酒质量就已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达到了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状态,甄先生再对案涉茅台酒的质量进行鉴定已无实际意义,故不再对案涉茅台酒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3】驳回

   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

   要求商家作出10倍赔偿诉求遭驳回

   8月7日,南部县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涉事商家退还甄先生当初购买茅台酒的价款共计2万余元,驳回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购买到假茅台酒,甄先生提出商家按购货款10倍作出赔偿的诉求为何被驳回?

   法院判决文书内容显示,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情形,不符合食品本身的商标,不等同于一定会对食品安全产生影响。而关于“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附则中的解释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也就是说只有在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存在影响食品安全或存在安全风险的前提下,销售者才承担10倍的赔偿责任。而对所涉食品是否有安全问题或存在安全风险,应由消费者举证证明。本案中,甄先生仅举证证明案涉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对甄先生要求商家承担10倍赔偿的责任诉求不予支持。

   8月31日,甄先生告诉红星新闻,他目前已经委托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红兵作为其二审代理律师提起上诉。吴红兵律师告诉红星新闻,目前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上诉材料,开庭时间待定。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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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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