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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9月12日重庆讯 日前,江津法院执行法官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行与龚某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龚某到庭申报财产并拟订还款方案。法官在法庭调解中当事人龚某夺取执行卷宗后丢掷摔于地上,法官训诫无果的情况下将龚某依法拘留十五日。 执行调解中,被执行人龚某在庭后因涉及还款态度变得嚣张。法官调解完后立即夺取承办法官面前的卷宗并丢掷于地上。承办法官对龚某进行了训斥,龚某虽迫于压力将卷宗捡回,但从其态度上反映出其未认识到自己有过错行为。龚某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后藐视法庭尊严、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司法公正,江津法院依法做出拘留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在宣布拘留决定书后的同时,龚某为先前的行为追悔不已 此后他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悔过书。翌日,龚某的妻子代龚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并就剩余部分债务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鉴于龚某深刻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主动履行部分债务,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龚某的拘留措施。 法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周喜冬 通讯员唐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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