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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辟谣“中学班主任与女生恋爱”,始作俑者已道歉

来源:时事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2024-03-02 09:49:28

   日,一则“山西晋中市介休十中50多岁班主任郭某疑与中学女生谈恋爱”的消息被热传。介休十中此前回应媒体,此消息是谣言,校方已报警。

   3月1日,介休市教育局向极目新闻记者确认,已有红头文件辟谣。文件显示,不实消息系介休十中两学生发出,后转给一名在高校就读的学生,被扩散。目前,造谣学生及其家长已向当事老师和女生道歉,老师已报警。

   律师表示,被造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和行政、刑事责任。

  

   特殊红包(媒体报道截图)

   中学生发布不实图频后扩散,当事老师已报案

   网传的消息称,介休十中50多岁男性班主任郭某给女生发过1314元、520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另有视频和图片显示,二人一起放烟花,牵手合影,举止亲密。

   2月29日大皖新闻报道,介休市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未接到关于此事的举报,不知道相关消息是不是事实。介休十中工作人员回应称,“班主任郭某和女学生谈恋爱”的消息是谣言,相关截图是P的,“学校已经就此事报警。”

   3月1日,有自称与郭某相识的网友对极目新闻记者称,当地已出红头文件辟谣了。该网友随后向记者发来介休市教育局3月1日的红头文件,文件称,该局成立工作专班调查核实:今年2月12日中午,介休十中学生李某在与同班同学王某微信聊天时,发出“有个瓜你听不”等内容,并发出两段视频、两张图片、发红包的微信截图和郭姓老师的微信名片。当日,王某将聊天记录发给其初中同学程某(现已在高校就读)后,开始扩散。

   文件提到,聊天记录中的“中学女生”系刘某,现就读于大专;视频、图片都来自刘某的朋友圈,系刘某和哥哥一起放烟花及与其前男友在一起的内容,微信红包的截图为刘某大学同学所发;此事中涉及的介休十中郭姓老师,未担任班主任,其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微信转账记录,没有与红包吻合的资金流动。

   文件指出,网传情况与事实不符,系谣言。2月23日,李某的家长已向郭姓老师道歉。2月27日,李某向刘某进行了道歉。目前,郭姓老师已报案。下一步,学校对李某将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截至发稿前,极目新闻记者提出让上述网友向郭某转达采访需求,未获回复。记者多次拨打介休十中多个公开电话,均无人接听。

  

   相关视频图片(媒体报道截图)

   教育局确认是谣言,律师解读相关法律责任

   介休市教育局政教股工作人员对极目新闻记者称,该股室负责全市中小学学生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师德师风建设,但目前未接到关于此事的投诉举报信息。

   介休市教育局监察室一位参与调查此事的工作人员对记者称,经调查此事确实是谣言,该局已经形成调查报告提交给了介休市相关部门,准备对外通报,“你看到的红头文件就是我们教育局的官方文件。”他表示,暂不清楚几名涉事人员造谣、传播的原因,郭姓老师已报案,后续是否追责就是这位老师自己的事了。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调查结果,此事基本能明确为有人恶意编造相关不实信息进行传播,被造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和行政、刑事责任。他解释,相关消息属于杜撰的虚假信息,包括郭某在内的相关当事人名誉权受到了明显的侵犯,郭某和刘某可以依法就名誉权受损的事实,向造谣者索赔。造谣者的行为也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散布谣言的行为可以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和罚款,“如果有证据证实造谣行为的后果达到了严重的地步,造谣者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胡磊律师分析说,李某编造、拼凑不实信息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编造虚假信息,不仅侵犯了郭某、刘某的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还涉嫌违法、犯罪,“当事人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属于《刑法》中的诽谤罪,但该罪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会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如果李某属于未成年人,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但公安机关会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

   而对于王某、程某的责任,胡磊律师认为,需要明确其在转发时对于相关事实的认知,以及明确其是否履行了查证义务。简单来说,如果这二人在转发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信息是虚假,其还故意进行了传播,那么这二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这二人转发时是否进行了必要查证,也是考察其主观认知的重要内容。”

   胡磊律师提醒,广大网友在传播相关聊天记录、分享“吃瓜信息”时需要谨慎,“特别是涉及身边人、身边事的时候,更是需要仔细查证后才能传播,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文中李某、王某、程某、刘某均为化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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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飞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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