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其中提到,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我提倡生育成本夫妻共担、社会共担。”张荆说,聘用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因为女职工生育而产生的成本,也需要有一套机制让社会共担,“因为生育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需要,生育友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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