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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00后技校男生互相怂恿与醉酒女生发生关系,一人辩称犯罪中止仍获刑

来源:时事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2023-12-18 08:40:38

  世界上没有卖后悔药的,青海两名00后技校男生酒后乱性,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令人叹息。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案发:在朋友家喝酒后,两00后男生怂恿对方与饮酒女生发生关系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小华和小明(均为化名)同为青海人,小华生于2004年2月,小明生于2005年1月。

  “案发前,小华和小明是某技校同班同学。”12月17日下午,小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应雪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案发前,经人介绍,小明认识了年龄相仿的女孩小芳(化名),两人经常在网上聊天。

  二审裁定书显示:2023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小明、小华,与小芳等人共同到西宁市某轮滑场所玩耍,至17日凌晨0时许各自散去。

  凌晨1时许,被告人小明、小华等通过微信与小芳相约至小明朋友家中喝酒。4时许,被害人小芳酒后睡在次卧,小明和小华在客厅通过微信互相怂恿对方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小明窜至小芳睡觉房间,不顾小芳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后退出卧室进入客厅。被告人小华又窜进小芳睡觉房间,欲强行发生性关系,因小芳激烈反抗而未得逞。

  2023年4月17日5时许,小芳打电话报警,小明、小华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

  2023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小明、小华被刑事拘留,今年5月24日被逮捕。

  案发后,小明、小华亲属分别赔偿小芳精神损失10000元,合计20000元。小芳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二人刑事责任。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趁被害人小芳酒后睡觉之际,被告人小明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小华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二被告人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均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

  被告人小明、小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量刑。小明、小华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小华的奸淫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均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今年9月20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小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小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上诉:一人认为构成犯罪中止,请求从轻量刑

  “案发后,小华很后悔,说当晚不该喝那么多酒。”

  12月17日,小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应雪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一审宣判后,小明未上诉,小华依法上诉。

  小华上诉提出:其系主动放弃强奸行为,应认定构成犯罪中止;其与小明并未合谋,不属于具有轮奸情节;请求考虑上诉人具有的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同时系初犯、偶犯又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依法从轻量刑。

  应雪律师除发表与小华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辩护意见称,小明是犯意的提起者,且小华主动中止实施犯罪行为,其与小明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及产生的危害后果有本质区别,应区分主从犯。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称: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小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11月2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关于上诉人小华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认定犯罪中止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并非主动放弃,而是由于被害人强烈的反抗使犯罪未得逞,上诉人小华及其辩护人此节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小华提出本案不具有轮奸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小明与小华在案发当时,通过微信事先达成轮流强奸被害人的合意,并在同一案发地,先后进出被害人的房间,轮流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二人之行为符合轮奸情节的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二人具有轮奸行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应区分主从犯,小华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诉辩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小华向小明发送微信聊天内容称“不要慌,害怕啥呢,你X完了,裤子脱了,然后你X完我再X,快点去,现在”,在一定程度通过怂恿、言语鼓励等方式让小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与小明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同时,原判已综合考虑二人在全案中的各项量刑情节对二人减轻处罚,并考虑二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二人予以科刑罚当其罪。上诉人小华及其辩护人此节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西宁中院认为,上诉人小华与原审被告人小明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近日,西宁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两被告文化程度不高、经常看色情视频,案发原因令人深思

  应雪称,这个案子案发背后的主要原因是两名当事人年龄都小,文化程度也不高,心思也不在学业上,和家庭教育的缺失有很大关系。“该案是两名被告上学期间休学出来打工时发生的,我觉得学校管理方面也存在问题,居然能够随意给学生请假去打工。”

  此外,应雪称,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网络的发达有利有弊,弊端就在于讯息太复杂,铺天盖地,导致接受网络复杂信息人群低龄化,青少年早熟现象也很普遍。

  “这个案件中小明和小华也是深受其害,他们经常上网看色情视频,加之青春期,就难以抑制冲动导致案发。”应雪称,上述现象应该引起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各个方面都应该重视起来,行动起来,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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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飞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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