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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市场报《时事经济观察》3月22日内江讯(通讯员 王兵)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一起不正当竞争违法经营行为。涉案人李某因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经营行,出售仿冒名牌运动鞋,被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销售的运动鞋15双,并处罚款2万元。 据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介绍,经调查,去年9月8日,李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福建一家体育用品公司销售人员孙某,以每双125至145元不等的价格购进新百伦本色及其它品牌运动鞋129双,进货金额共计15075元。9月10起,李某租用东兴区某商场内场地,聘用销售人员,从9月12日起,除部分特价鞋外,以每双299元的价格出售。截至2018年9月26日被有关部门查处,共计售出运动鞋12双,销售金额2308元。 在查获的运动鞋中,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选取了货号分别为D-ML574HH、 D—999BK、D—ML574LH的三种新百伦本色运动鞋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商New balance专卖店提供的货号分别为D—ML574GRF、D—999NV、B—WL574ESY new balance运动鞋分别进行比对,认为李某销售的运动鞋外观从整体色彩、鞋体造型、鞋底样式、图案布局、英文标识、运动鞋的商标凸显位置均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运动鞋极其相似,在鞋身上突出使用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N”作为装饰,其视觉效果和读音都非常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解,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是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运动鞋产品或者与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存在特定的联系。在对比的几款运动鞋型号中,李某销售的新百伦本色运动鞋D-ML574HH 、D—999BK 、D—ML574LH 合计为15双。 经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 为此,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李某做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运动鞋15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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