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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 11 月 25 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当天,有一名长春男子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让他免于妻子的威胁与拳脚。这也是吉林省首起男性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新文化报记者了解到,申请人迟某与段某于 2018 年 10 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迟某于 2019 年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段某拒绝配合法院送达文书且迟迟不露面,迟某无奈只好撤诉。2019 年 11 月 18 日,迟某在北京曾租住的地点与段某因婚姻财产等问题发生口角,遭到段某及其随行人员的殴打。 段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措施。迟某向宽城法院表示,段某曾多次威胁并扬言要弄死他,这已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他现在有家不敢回,只能躲在亲戚家。因担心段某从拘留所出来后再次对其进行殴打,他只好求助法律。于是,11 月 25 日,迟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向宽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在认真审查了迟某提交的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后,决定立即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申请人送达。同时,为防止段某在解除羁押后不配合送达,宽城法院当天即派出干警前往北京,准备在段某羁押的拘留所向其送达。此外,宽城法院还制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向迟某经常居住地的西广场派出所及丹东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进行了送达,以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力实施。西广场派出所所长张伟表示,一定会全力支持法院工作,共同保障公民人身安全。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 2015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术语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1.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 6 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 15 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来源:新文化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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