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办公楼第27层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1200090R。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索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685号8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87398202L。
法定代表人:孙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81108C。
法定代表人:沈亚楠,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索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理想智造汽车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1日、2020年7月23日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28日送达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但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季宁
审判员 达 燕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凌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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