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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犬”纠纷该如何判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6 09:46:23

  人民日报市场报《时事经济观察》1月16日综合讯 据光明网消息。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启峰认为:本案中,李女士饲养金毛犬,对其享有占有和控制的权利,由于李女士对饲养的动物疏于管理,导致张女士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根本原因在于,一是动物由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饲养人和管理人能够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最容易控制风险;二是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预见到这种风险。未尽一般人对他人人身、财产的注意义务,为重大过失。因此,李女士饲养的狗导致张女士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李女士应当赔偿受害人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等,社区工作人员通过调解要求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法可依,一起动物致人损害的邻里纠纷至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此提醒市民,社区养犬一定要严格对照《泰州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良好的饲养习惯,文明养犬、按章养犬,避免不合规行为导致各类“涉犬”纠纷,影响邻里关系和他人身心健康。有效预防和减少“犬患”问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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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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