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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被伤面子,退休警察捆住妻子连夜跨省准备扔到江里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19-07-09 09:03:37

   在开车从广西来到湖南永州之前,

   嘱咐她照顾好母亲;将工资卡和密码交给母亲。

  

   徐某的母亲和姐姐不知道,在徐某做这些事的时候,他车子后座上放着一个纤维袋,里面装的是被徐某捆绑住的妻子邓某。

   徐某有一个疯狂的计划,开车到永州杀妻。好在,当徐某下车查看作案环境时,邓某趁机将车开走,报警求救。

   日前,经永州市零陵区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01

   男子凌晨将妻子手脚捆绑

   徐某今年 55 岁,湖南邵阳人,家住广西全州县,是当地一名退休警察。在徐某母亲的印象中,徐某与妻子邓某经常吵架。

   " 当时我在家里准备睡觉,徐某说我跟他提出离婚时有外人在场,伤了他的面子。" 受害人邓某回忆,2017 年 1 月 5 日凌晨发生的事情,是她的噩梦。

   判决书显示,因家庭矛盾,2017 年 1 月 5 日凌晨,徐某在全州县家中,用铁丝将正在床上裸睡的妻子邓某的手脚捆绑。

   " 他说东西都准备好了,我跑也跑不掉,要把我扔到永州的河里去,别人一下也找不到我。" 邓某称,徐某拿出细细的铁丝和一个剪铁丝的工具,压住她并反捆住她的手。之后,继续用铁丝捆住了邓某的脚。

   邓某事后回忆,当时自己没有反抗," 我当时想不能激怒他 "。邓某称,这不是徐某第一次威胁她,"2015 年 11 月左右,我与徐某因装修房屋一事发生争执,徐某跟我说他准备了东西要勒死我,并把我埋到湖南的山里面去 "。

   02

   途中将工资卡和密码给了母亲

   徐某拖拽被装入纤维袋的邓某进电梯,之后拖到地下停车场。随后,徐某将邓某横放在一辆套牌现代轿车后排座位,驾车驶出车库。

   徐某并没有立刻动身前往永州,而是先开车去了母亲家。其间,他给自己姐姐打了个电话。

   "2017 年 1 月 5 日凌晨左右,我接到徐某的电话,徐某在电话里要我管好母亲,说完便挂了电话。" 徐某姐姐说。

   对于儿子的深夜到访,徐某母亲更是疑惑,"2017 年 1 月 5 日凌晨 2 点 30 分左右,徐某将自己退休的工资卡交给我,我想出门跟他聊天,结果他把门关了,把我的手夹了一下 "。

   判决书显示,徐某将工资卡交给母亲,并告知其取款密码后仓促离开。

   此后,徐某驾驶该车通过高速公路行至永州市零陵区境内。途中,徐某从路边搬了两块二三十斤重的石头上车。凌晨 4 时许,徐某将车停在零陵区萍州大桥上,下车查看作案环境。

   " 我感觉到徐某取过两次进出高速公路的卡,交过两次高速费。其间,我趁徐某不注意,挣脱了捆住自己手脚的铁丝。" 邓某称,当徐某将车开到一个大桥上面后,没有将车熄火便下车看河水,她认为这是最后逃脱的机会了,马上用牙齿把身上缠着的一些袋子咬烂,爬到车子的驾驶位驾车离开,并用车上的手机报警求助。

   此后,徐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脱逃,经网上追逃后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在重庆被抓获归案。

   2018 年 1 月 2 日,邓某向徐某出具谅解书,对徐某所犯行为表示谅解。2018 年 3 月 20 日,徐某与邓某离婚。

   03

   一份奇怪的 " 精神疾病 " 诊断

   徐某到案后,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该分局决定,2018 年 1 月 2 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 年 1 月 3 日,经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徐某被零陵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记者梳理发现,这起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曾出现一份奇怪的 " 证据 "。

   2018 年 8 月 15 日,徐某在广西全州县中医院看病,诊断证明书中载明对徐某的初步诊断为:(1)中耳炎;(2)左腮角膜炎;(3)精神疾病。载明医师初步处理意见:(1)门诊治疗(精神疾病);(2)建议休息。

   然而之后医师刘某却证实,该诊断证明书中初步诊断第三点 " 精神疾病 " 和医生初步处理意见第 1 点门诊治疗后的 " 精神疾病 " 并非其本人所写。

   刘某称,2018 年 8 月 15 日,他给徐某看过病,经诊断,徐某患有中耳炎和左腮角膜炎,并没有发现其他疾病,徐某要求其开一份诊断证明书。" 我不知道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也不可能给徐某开有精神疾病的诊断书,我没有这方面的资质。精神疾病的诊断需要专门资质的医院。"

   经永州市零陵区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 5 年。

   04

   审理中,徐某认为,他的行为仅是吓唬邓某,并没有杀害邓某的故意。他的辩护人认为,徐某主观上没有杀害邓某的犯罪故意,其目的只是吓唬被害人,客观上实施的捆绑、塞嘴、将被害人装入编织袋等行为亦不能证明徐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徐某的行为系无罪," 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也应是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 "。

   零陵区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控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意图将他人投河溺死从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官认为,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退休警察,应能清醒地认识到其实施的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被告人基于家庭矛盾,在凌晨以捆绑、塞嘴、装入纤维袋等方式非法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将全身赤裸的被害人从广西全州县运至湖南永州境内,且在途中准备两个较重的石头,后在零陵区萍州大桥上下车观察作案环境,其一系列行为足以让被害人及普通公众认识到被告人正在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且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电话告知其姐姐要照顾好母亲并驱车前往母亲家中将工资卡交付给其母亲,该行为明显并非出于恐吓被害人的需要,而是为了在成功杀害被害人后能妥善处理母亲的养老问题。

   此外,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本案中被告人为达成杀害被害人的非法目的,对被害人先后实施了铁丝捆绑、装入纤维袋、装车运送等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已使被害人生命权益的危险性达到紧迫程度,犯罪行为已经逐步实行。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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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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