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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仲裁员办案期间信息披露与回避的法理思考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3-07-29 08:41:16

  近段时间,有关“重庆一仲裁员与代理律师在仲裁期间多次到酒店同住”的新闻,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根据红星新闻、凤凰新闻等媒体报道,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程集团)向重庆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邦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利息。最终,重庆仲裁委裁决凯邦公司在已支付1.6亿余元工程款的前提下,还需向黔程集团支付工程进度款8700余万元及770余万元利息(报道中称,仲裁庭确认黔程集团实际完成的工程施工量为1.1亿元)。凯邦公司认为该仲裁裁决不公,遂向重庆一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但被驳回。随后该案在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凯邦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出具调查令向公安机关调取该案仲裁员谭某某(男)与黔程集团代理律师孙某某(男)的开房记录。这份开房记录显示,2017年3月至2021年3月,谭某某和孙某某同一时间入住同一酒店达13次,其中3次入住同一房间。13次开房中,包含该案仲裁期间两人3次入住同一酒店,其中1次入住同一房间。

  这条新闻引起笔者关注的并不是案件双方当事人谁赢谁输的问题,而是案件仲裁员与一方代理律师在办案期间到酒店同住一房间的事情,这件事情关系到商事仲裁活动中仲裁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规则,说得更具体一点,就是仲裁员在办案期间的信息披露与回避事宜,也是舆论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员应当就其是否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或者是否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在声明书中如实披露。如果应当予以披露的情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或者发生,仲裁员仍应当立即书面披露。”第四十五条规定:“仲裁员因审理案件需要会见当事人或接受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本会进行并有仲裁庭秘书在场。”这些条款规定了仲裁员的披露和回避义务,也是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办案的必要保障。

  笔者认为,该案在程序上已经构成违法。谭某某作为多年的执业律师,又是办理过多起商事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熟知法律和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应自觉遵守,尽可能避免当事人对仲裁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当发生有可能引起怀疑的情形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自觉提出回避。但该案中,仲裁员谭某某并没有这样做。

  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司法》杂志曾刊发过一起类似的仲裁案例,并作如下评析:仲裁员回避制度在保障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树立仲裁庭的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国际商事仲裁及各国仲裁实践所普遍认可和施行。我国仲裁法亦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公正、独立是对仲裁员的基本要求,社会公众更容易以独立性来判断仲裁员的公正性,独立性不同的仲裁员即便作出同样的裁决结果,当事人接受的程度也是完全不同的。

  而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按照法律规定,司法通常不干预仲裁实体处理结果,对仲裁的监督主要局限于程序合法性。因此,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仲裁公正的最直接和有效的保障。正如仲裁界所言:“仲裁的全部价值在于仲裁员”,在我国仲裁环境和制度尚不够成熟完善的背景下,尤为如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仲裁工作面临着仲裁委内部治理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仲裁公信力,制约了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对仲裁员利益冲突及回避问题的审查必须适度从严,督促仲裁员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尽管重庆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在给凯邦公司的书面回复中称,谭某某、孙某某系重庆市律师协会的会务安排统一入住,不属私下接触。但媒体披露,谭某某、孙某某系重庆市律师协会理事和重庆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也是重庆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成员,这不得不让公众质疑这份回复的公正性,等于“父亲给儿子作证”,自证清白。而这个“不属私下接触”的结论与《仲裁法》及《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相抵触。身为案件仲裁员的谭某某与案件代理人的孙某某,不可能不明白自己的特定身份,连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正在办理案件的人需要避嫌。两人在办案期间同住一个房间,如何说清没有涉及正在办理的案子和其它敏感事情?这种情形难以摆脱公众尤其是另一方当事人凯邦公司的合理怀疑。这种情形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及其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影响了公众对仲裁机构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认知,从而动摇了公众对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信仰。

  笔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类似案件的处理,此次舆论关注的“重庆一仲裁员与代理律师在仲裁期间多次到酒店同住”一事,仲裁员谭某某参与裁决的这个仲裁案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依法应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同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及早介入调查,仲裁员若有涉嫌枉法仲裁、钱权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惩处,以儆效尤,让每一位案件仲裁员都能自觉遵纪守法,对法律心存敬畏,真正做到独立公正,不偏不倚裁案,不断提高仲裁公信力。

  作者:根源(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从事民事检察和纪检工作二十多年,出版个人著作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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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 民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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