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河北的美美(文中均为化名)被醉酒的老板阿豪强拉到公司二楼,被迫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阿豪极力撇清“强奸”的嫌疑,称以为美美的反抗是“生理反应”。为此他竟然找了这样几份证据:事发10天后,美美穿着暴露,在工作闲暇时经常拿出小镜子和描眉笔化妆打扮;同事出庭作证,“(美美)经常说想傍大款”。
日前,该案的二审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阿豪犯强奸罪获刑3年,
2018年5月2日,美美应聘到阿豪在高碑店市经营的一家装饰公司,负责前台接待工作。
美美称,当时阿豪在公司一楼唱歌,美美好心给他倒水,不料阿豪拉住了她的胳膊往二楼走。“我知道他拉我上二楼是要发生性关系,就骂他不要脸,但是没他劲大扯不过他。”
2018年5月26日14时许,阿豪酒后在装饰公司二楼沙发床处,在美美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与美美发生性关系。
事后,看着店里的监控,阿豪这样解释,当时他和美美发生性关系时,美美确实一直在推,一直在反抗,一直在挣扎。“但是我认为那是女人的生理反应。”
事发后,美美与阿豪曾就民事赔偿一事多次协商,协商不成后美美到公安机关报案。
阿豪认为,美美是自愿的。为此,他的辩护人提出了几份证据:
美美与阿豪的微信谈话记录,证明美美向阿豪索要赔偿,阿豪不认可强奸美美。案发地监控设备录像一份,证明2018年6月6日和6月8日两天,美美上班时穿着暴露,在工作闲暇时经常拿出小镜子和描眉笔化妆打扮,其没有任何被强奸后的反应。
申请美美的同事出庭作证,证明美美在单位上班时作风散漫,经常与同事说想傍大款。
高碑店法院一审认为,阿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阿豪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阿豪上诉后,河北保定中院二审认为,被害人陈述的案发时间及过程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且阿豪对被害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视频能清晰反映出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一直处于挣扎并欲解脱过程,并非自愿。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充分佐证被害人事后以受伤害为由要求上诉人予以物质赔偿的过程。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潇湘晨报
上一篇: 返乡政策遭层层加码,三大央媒均发声要求纠偏
下一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不得带手机入校,学校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