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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定 河南打20年前班主任案学生二审获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19-08-19 12:21:08

  

   本网8月19日讯 (记者 李靖 胡斌)今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一段男子当街殴打自己20年前班主任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引发社会关注。事发后当事学生常仁尧发视频表示,自己打老师不对,但打这名老师是事出有因,因为上学时这名张姓老师曾经严重体罚过他。与此同时,张老师所在学校的一份举报信也流传于网络,信中对常仁尧这种不尊师重道的行为表示谴责。

  随后此事发酵,有人讨伐常仁尧不重师道,也有人在知道“他读书时常被那位老师辱骂”之后,对他的行为表示同情甚至理解。

  此后张老师所在学校和他本人向事发地栾川县警方报了警。栾川警方立案调查后,经过常仁尧父亲的联络,常仁尧购买车票准备从工作地杭州回乡接受调查。随后,在浙江杭州铁路警方的协助下,常仁尧被抓捕归案。

  经过审查,栾川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常仁尧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常仁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被害人张某某,并安排他人同步录制视频,引发多名群众围观。后常仁尧又将其殴打张某某的视频传播给他人,导致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了张某某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且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常仁尧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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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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