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市场报时事经济观察12月7日讯(周微黄强)12月6日下午,成都市网信办会同市环保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市级部门,对发布不实信息、传播网络谣言的自媒体账号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
5日,某地产公司的13个自媒体公众号,一起发布了名为《成都已被雾霾攻占了,幸好我在攀枝花》的广告推文。推文的上半段引用片段式的信息,突显成都雾霾的严重。下半段描写了攀枝花空气良好,以及在当地的购房信息。
o 约谈会上,成都市网信办工作人员表示,涉事账号须立即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自纠自查,对过往失实、有害信息进行彻底地排查清理,加强内容监管。同时严格落实办网主体责任和内容审核机制,确保信源真实有效,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客观准确的向公众传达网络资讯。针对此次过失,涉事账号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整改情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通过涉事账号公开致歉,以实际行动纠正错误。
o 成都市环保局表示,该广告推文以偏概全,片面地用成都部分时段的天气情况,营造出一种该天气为常态的情况,肯定是失实的。截至上月19日,全市今年已收获223个优良天,提前43天达到了2014年全年优良天数量。
o 成都市公安局表示,网络自媒体不应该打这种擦边球。这种行为和朋友圈发布虚假消息,有类似之处。
o 成都市工商局表示,根据广告法,广告推文需要明显标示“广告”字样,让消费者可以识别。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涉事自媒体的推文并未标示,违法了广告法。
o 成都市房管局表示,该公司涉嫌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影响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形象。为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房管局已经对该公司进行了约谈,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将对其行为进行公开通报。
西川律师事务所表示,依据《广告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但涉事自媒体并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工商机关若认定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可由工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醒与会自媒体保持客观判断力,坚守法律底线和政治红线,不做造谣传言帮凶。
被约谈的公司负责人表示“内容很过分,万分抱歉”。由于该广告所提及的房产项目长期滞销,相关负责人压力大,很着急,因此未对第三方提交的文案内容做认真审查就同意发布,存在重大的审核失职行为。
对于问题的根源,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是管理失职,二是制度缺失。接下来,他们将就此次错误进行诚挚的道歉,对管理和制度当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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