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de:global.cfg_webname/}

城市: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四川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重庆贵州

禁止就业歧视新冠康复者,上海市人大制定法律性规定有何讲究

来源: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22-07-22 11:42:13

   近日,新冠康复者就业受歧视现象引发广泛关注,一些企业在招聘时宣称“阳过的不要”、“进过方舱的不要”,将新冠康复者拒之门外。对此,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性问题决定,对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现象“踩刹车”。

  据人民日报消息,7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7月21日开始施行。该《决定》强调,全社会应当共同维护公平就业环境。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专家对此表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上述法律性问题决定,正是落实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为政府行政、司法机关司法提供法律供给和法律依据。从内容来看,《决定》针对就业歧视等现象,对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作出针对性、集合性规定,有利于推进复工复产期间促进就业及保障就业平等。

  小标题

  上海核酸记录查询期限缩短至半个月

  今年三月份以来,上海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多次反弹,受疫情影响,就业形势也面临严峻挑战,第二季度上海平均城镇调查失业率达12.5%。与此同时,部分用工单位招聘时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区别对待,提出“阳过的不要”等要求,也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南都此前采访了多位求职者,发现部分用工单位会查询求职者往期的核酸信息,“从三月、四月一直看到现在的”。根据上海的政策,出舱人员在居家健康监测后三个月内,参与常态化核酸检测必须“单人单管”,核酸点也和别人不同。

  此外,由于此前“随申办”保留了近三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这让很多“阳过”的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受到“阳过的不要”的歧视。

  7月21日,南都记者在“随申办”查询核酸检测记录时发现,目前只能查到7月6日以来的核酸结果,即目前核酸检测记录的保存期限缩短至半个月。

  

  图/“随申码”显示的核酸检测记录截图

  小标题

  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

  为促进就业,《决定》专门明确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责任。强调区政府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第一责任,要求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引导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克时艰,稳定工作岗位。支持市场主体落实稳就业责任,明确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围绕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扩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大企业人才储备力度、完善人才落户政策、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能级等,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

  在制度创新方面,《决定》也给予法治保障。《决定》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后补等方式支持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企业高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探索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制度。支持浦东新区在稳定和扩大就业方面先行先试,将浦东新区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准入等方面的改革经验及时向全市复制推广;发挥企业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的作用,促进稳企业、保就业。同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

  针对新冠康复者在求职过程中被歧视的现象,《决定》明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患传染性疾病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在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曾患传染性疾病为由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标题

  上海市政府曾呼吁对新冠康复者“一视同仁”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决定》并非上海首次就新冠康复者求职受歧视现象发声。

  7月11日举行的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对此回应称,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此外,最高法院、人社部等部门也出台过专门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尹欣对此呼吁,上海市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社会各界应该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不能给他们贴标签,不在他们的工作生活中设槛,不能让他们生活在不该有的阴影下。

  国务院层面亦对此有所表态。7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曾经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康复者”。会议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对此类歧视现象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

  小标题

  对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作出针对性规定

  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呼吁后,上海市人大为何出台专门法律性问题决定,明确不得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向南都解释,地方人大具有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几项权力,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上述法律性问题决定是履行人大职权的行为。

  郑磊表示,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公权力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上述法律性问题决定,正是应对就业中以传染性疾病为由的不合理对待现象、规范和促进就业工作,为政府行政、司法机关司法提供规范依据的汇总重申和综合供给。

  “从内容来看,《决定》针对就业歧视等现象,对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作出针对性、集合性重申和规定,有利于推进复工复产期间促进就业及保障就业平等。”郑磊表示,公众享有“平等就业权”,以新冠疑似、无症状、隔离等新冠相关的生理经历简单地拒绝录用,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保就业稳就业促进就业,杜绝“新冠歧视”是一项标志性工作,通过人大决定来重申提供依据供给、进而展开人大监督活动是这项标志性工作的重要环节。


        更多精彩新闻请点击:http://www.peoplessjj.com/《时事经济观察》
责任编辑: 李靖

京ICP备1802318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2号人民日报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2018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监督电话:010-6536563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