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经济观察》3月21日综合讯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修订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贺中伟表示,新修订的《方案》将更加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扣罚和对改善的奖励,对空气质量恶化城市的扣罚资金会有所增加,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大的城市奖励资金将有所提高。 据了解,自2017年10月《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试行)》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12月,山西累计扣罚资金5.07亿元、奖励资金3.67亿元,有效激发了地方政府大气治理的积极性,推动了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2018年,山西全省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均实现了同比下降,特别是二氧化硫平均浓度的下降幅度突出,各市降幅在23.9%~56%。 然而,山西省的大气治理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发挥奖惩激励作用,进一步传导压力,《方案》重点在扩大考核对象、提高综合指数扣罚标准、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和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上重新进行了修订。 在扩大考核对象方面,修订的《方案》中增加了各设区市参照本方案对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考核的要求。其中,省直管财政体制政策试点县(市)考核结果由各设区市汇总报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由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省财政厅结算。 在提高综合指数扣罚标准方面,修订《方案》仍沿续原有的阶梯式扣罚方法,超过基准值越多,扣罚的标准越高。同时,为了推进空气质量的总体改善,提高了综合指数的扣罚标准,并缩小了扣罚阶梯的差距。 在加严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条件上,修订《方案》将二氧化硫免于扣罚的标准进一步加严,由原来的6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30微克/立方米。 在进一步突出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的奖惩方面,新修订的《方案》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将原《方案》中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系数由0.8下调为0.5,适当弱化基础条件的影响;将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倍,进一步加大对空气质量恶化情况的扣罚力度;将原《方案》中对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奖励权重由60%提高到80%,加大对空气质量改善的奖励力度。 此外,在细化奖励资金使用方向上,新修订的《方案》将原《方案》中“各市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进一步细化修订为“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及扣罚结余资金按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的项目,包括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相关科学研究等”。(王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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