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de:global.cfg_webname/}

城市: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四川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重庆贵州

五部门:长江经济带环境污染犯罪可从重处罚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9-02-21 09:52:05

  人民日报市场报《时事经济观察》2月21日综合讯 最高检20日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其中,在关于从重处罚的认定中,明确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一是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二是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在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两高三部”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随着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地方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

  为了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两高三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研究磋商形成了纪要稿。

  这是“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据介绍,纪要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来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纪要指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纪要体现了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环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王松苗说。


        更多精彩新闻请点击:http://www.peoplessjj.com/《时事经济观察》
责任编辑: 杨丽颖

渝ICP备18016245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2号人民日报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2018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监督电话:010-6536563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