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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大足区房屋被强拆三年未解决 政府信访会议纪要实录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19-04-10 10:04:18

   

对大足区各部门举行《钟廷建信访问题政策解释》会议情况的会后反映

  会议时间:2019年4月3日上午9:30(实际是9:50才通知钟轻均、钟廷建进入的会议室)。

  会议地点:区信访办一楼会议室。

  会议名称:钟廷建信访问题政策解释。

  主持人:邢某某,棠香街道办事处驻红星社区的领导干部。

  记录人:唐某某,棠香街道办事处。

  记录人:唐某某。

  到场人员:周警官(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韦某某(红星社区副书记)、唐某某(区司法局)、胥某某(区信访办副主任)、马某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中心副主任);信访人:钟轻均、钟廷建(棠香街道红星社区1组居民,是强拆案件的二位信访人)。

  2019年4月2日,钟廷建接到拆迁办公室杨主任通知称:“他受棠香办事处委派通知,叫钟廷建和我钟轻均明天上午9:30分到区信访办一楼会议室与相关部门领导一起对强拆事件问题作出协调会,也并希望我们这强拆问题得到各部门的答复解决”。

  今天,我钟轻均和钟廷建提着整个案件的证据资料于9:20分左右到达区信访办一楼等待,其他的到场人员均提前进入会议室,在9:50分才叫我俩进入会场。

  会议开始,经我们数次追问本会议究竟是何主体,才被告知是关于我们在互联网上所作维权信访事项的政策解释,后经马主任、周警官、胥主任、唐某某(司法局)四人相继发言后,就立即宣布会议结束,本次会议仅用了25分钟左右,期间根本就没有给予我钟轻均、钟廷建二人陈述整个强拆案件经过的事实和为何要在互联网上作言论信访的申诉解释机会。

  自2019年3月4日,钟廷建前往大足区公安局南门派出所作出:“1、请求政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我被强拆的房屋作出补偿(即:以大足区公证处于2016年3月29日公证涉案房屋的实测面积及相关附属物等为基准并按现行的新规政策依法补偿到位);2、请求政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我及我户家庭成员作出公平、合理的安置;3、请求重庆市大足区南门派出所及各位领导们依法查明本强拆案件的事实真相,并将本1、2两条请求事项转交给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及时解决、处理到位”三个反映请求事项。2019年4月2日就接到通知在2019年4月3日上午进行该“所谓”的会议。

  马主任:南苑丽景项目有批复文件属合法的。

  我们信访人在此再次声明:该项目究竟合不合法,我们信访人不想继续为此讨论。我们所关心的是强拆、偷拆我们房屋的行为究竟违法犯罪没有?只希望我们的正当诉求能够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会议时未给予我们陈述解释的机会,我们只能陈述在此)。

   马主任:拆迁范围内的民房产权人都拿着产权证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拆迁协议并予补偿,钟轻均及钟廷建哥哥也签订了协议和领取了补偿款,并都被安置接房入住。就2012年4月6日的《农房拆迁协议》涉及的5人包含有钟廷建户4人。

   我们信访人:我和钟廷建当即对该“所谓”的5人极力解释称不具备基本事实。

   马主任:他在陈述时,不需要我们插话。致使我们哑口无言。

   我们信访人:如果钟轻均持了房屋证件去签订协议,为何被强拆房屋的乡村房屋产权证还在钟廷建手中持着?难道征收部门与钟轻均签订协议时没有收回该房屋的证件吗?既然钟轻均和钟廷建哥哥都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协议,为何不与钟廷建签订?如果“所谓”的协议5人含了钟廷建户4人,为何协议的乙方处没有钟廷建的名字?为何提供不出钟廷建委托他人代签订拆迁协议的委托书?钟轻均户2人加上钟廷建户4人共6人,为何协议上是5人?如果钟轻均户尚有一人签订在钟廷建哥哥的协议上,为何提供不出钟廷建哥哥签有6人的协议书来佐证支撑?为何不敢提供公证处在2016年3月29日公证被拆房屋的面积依据?为何不把该公证依据的面积与协议中的面积拿来对比一下不就完全清楚明了吗?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和2008年元月8日的《红星一社南苑丽景用地拆迁安置方案》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都明确载明:“协议签订后未拆除完拆迁房屋的拆迁户,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为何没有法院的强拆文书呢?该《红星一社南苑丽景用地拆迁安置方案》第五条第7款规定:“拆迁面积未达到原房面积50%的,原则上本次不予安置,如建设需要,并经本人提出申请,经拆迁实施单位同意,可予安置,但原房屋必须全部拆除”。如果2016年4月12日被拆的房屋与2012年4月6日协议中的房屋是同一房屋,是补偿后未拆除的房屋。请问在2014年期间,钟轻均是如何被安置接房入住的呢?难道国土局当年是违规安置钟轻均户2人的吗?为何要以被强拆房屋未签订协议为理由,把钟廷建户以预留户的名义将安置还房留置在那里不让钟廷建接房入住呢?(会议时未给予我们陈述解释的机会,我们只能陈述在此)。

   马主任:“法律政策规定一处房屋不能重复补偿,钟廷建户人员安置事宜在2018年8月期间曾经作过协商,只是尚未落实”。发言结束。

  我们信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62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条释义4:村(或村民组)内由于两户的宅基地都未达到标准,而进行宅基地调剂,由其中一户申请宅基地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尚有村委会工作人员当年办理房屋的票证依据。

  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改进工作方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条例》,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会议时未给予我们陈述解释的机会,我们只能陈述在此)。

  周警官:对我们在网上诉访的维权行为作出告知,不能在互联网上胡乱编造、捏造出言语来侮辱政府及政府涉职官员。(主持人未给予我们信访二人的答辩机会)。

  胥主任:关于我们的信访事项,棠香办事处、国土局、都作出过答复,区信访办复查后又作出了复查意见,之后也经市信访办作出了复核告知,已就是三级信访终结。同时告知不能在网上作出不实的言论发表。发言结束。

  我们信访人:请问棠香办事处2018年4月16日提交的《2015年5月20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没有?棠香办事处、区信访办、市信访办对本强拆案件的双方证据资料进行公开的听证、质证调查没有?对案涉《农房拆迁协议》内容、红星社区《证明》内容的真伪是如何查清的?其内容的真伪该不该在信访机构中查清、查明白?请问查清本强拆案件的真相在不在你们信访机构的职责范围内?能够根据《信访条例》的以下条款对我们信访人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吗?

  《信访条例》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按照该条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信访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会议时未给予我们陈述解释的机会,我们只能陈述在此)。

  唐某某(司法局人员):之前一直对本强拆案件不知情,但今天听马主任陈述的情况,证明国土局的程序已经合法,至于我们的信访事项也到三级信访终结程序,叫我们现在尚可通过司法渠道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网上言论同样不能编造、捏造事实,只能依法维权。发言结束。

  我们信访人:此人之前一直未接触过本强拆案件,请问能够仅凭他听到别人说的就下评论吗?请问他看到过我方的有力证据没有?本强拆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此清楚明白,请问我们信访人的诉求必须得在人民法院才能得到解决吗?如果老百姓的诉访事件都必须到法院解决,请问信访办这机构设立的职责又是什么呢?请问这样的逻辑切合实际吗?至于你提醒我们不能编造、捏造事实发表在互联网上,就这一点我们还是非常认可的。但是,请问你看过我们发表文章的内容了吗?如果你真的不了解案情真相和没有看过我们发表的言论内容,烦请你通知我们把相关证据提供给你查阅后,再看完我们发表的言论后,从新作出评论好吗?(会议时未给予我们陈述解释的机会,我们只能陈述在此)。

  主持人总结:1、依法维权;2、维权言论不能编造、捏造事实。立即宣告会议结束。

  我钟轻均和钟廷建二人当即提出需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作出听证、质证调查,并请向我们告知之前互联网所作言论中有哪些话语触犯了国家条例,但他们却没有对此作出回答,便匆忙地离开了会议室。

  会议结束后,经我钟轻均极力请求马主任留下谈及案件的真实情况,马主任便叫我们到他办公室去说。于是,我与钟廷建就和马主任三人一起到了他的办公室内进行商谈。他称:“事情搞到如此地步,不是他能够解决得了的事情,都怪钟廷建自己把事情搞复杂了的,因为纪委等部门调查后,都向他们打了招呼,在我们没有其他新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该房屋作出补偿”。我和钟廷建立即向他陈述了自2012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2日房屋被强拆、偷拆前后,和到2018年期间信访维权的全部经过,并向他提出:“协议的面积内容全部与公证处公证的房屋面积不一致,协议前后页的签字不是同一人书写,也没有钟廷建的签名,安置的5人与我钟轻均户2人不实,其中不含钟廷建户的4人”。我钟轻均又向其陈述:“2015年5月20日没有社区人员与我钟轻均联系同意拆除案涉房屋的事情”。

  我们陈述完后,立即向马主任出示了如下相关证据:

  被强拆房屋的《乡村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该房屋是89年建造、填证日期为1992年4月15日;红星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的《证明》,证明2016年4月12日在南苑丽景项目内被强拆、偷拆的房屋是钟廷建的。

  2、1994年6月19日的《分家合约》,证明分家时已将该房屋全部分给了钟廷建及其哥哥二人;

  3、红星大队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新建房屋的票证依据。

  4、2008年元月8日的《红星一社南苑丽景用地拆迁安置方案》第五条第7款规定:“拆迁面积未达到原房面积50%的,原则上本次不予安置,如建设需要,并经本人提出申请,经拆迁实施单位同意,可予安置,但原房屋必须全部拆除”。证明我钟轻均户2人在2014年期间接安置还房入住时,2012年所签订的协议房屋已经被全部拆除。

  案涉2012年4月6日“所谓”的《农房拆迁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和《红星一社南苑丽景用地拆迁安置方案》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都载明:“协议签订后未拆除完拆迁房屋的拆迁户,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证明本强拆、偷拆事件的程序违法。

  钟廷建向马主任提及:“在2016年3月29日的涉案房屋面积公证事宜,当时就有征收中心的曾令、刘浩,拆迁办人员、公证人员及其社区人员和钟廷建一起对被强拆房屋的面积和附属物及设施设备作出了公证等。曾令在房屋公证测量现场叫钟廷建签字认可后,黄科叫钟廷建到马主任办公室复印该签字公证依据的副本材料。黄科到马主任办公室将该公证依据复印后正准备给钟廷建时,却被马主任阻止,至今该公证依据都不向钟廷建提供”。马主任立即回答称:“当时不向钟廷建提供房屋面积公证依据的人不是他,而是另有其人”。钟廷建立马请求他告知究竟是何人,马主任当即拒绝回答。钟廷建极力请求告知时,马主任为此就和钟廷建二人产生了过激言论。钟廷建称:“当时如果不是你马主任阻止的,二人就一起到菩萨面前去烧香赌咒”。之后经其他人员前来劝解说:“今天既然已经向马主任提出了请求,待双方相互情绪缓和后再来找马主任谈”。之后,我们就离开了马主任的办公室。

  综上所述,就是今天会议的全部经过,均有录音录像可以证实,虽然文字内容有点多,但是我们可以对以上内容负责。

  本次会议拒绝对本强拆、偷拆案件的真相作出听证、质证调查,对各部门违反信访条例的违规、违纪行为只字不提,又不给予我们的答辩、陈述机会,究竟在其背后有何目的、究竟是什么因素,我们不便在此作出猜测。就马主任和其他三人在会议中的陈述,我们已经在上面的内容中作了相应的陈述和答辩。现在,我们将今天的具体事实经过反映在本互联网站上,请广大网民对此理性声援。

  反映人:  钟廷建    钟轻均   电话 1398317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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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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