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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反映污染“发帖举报28次”女子获刑 法院认定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19-07-21 11:45:44

  

   2月27日,被告人李思侠于第一次开庭间歇在石泉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讯(记者 卢通)今天(7月20日)下午,新京报此前报道的陕西安康女子“发帖举报28次”涉恶势力犯罪案有进展。被告人李思侠女儿告诉新京报记者,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今天向其母亲送达了判决书,她从律师处获取了该份文件。判决书称,李思侠于2019年6月13日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二年六个月,其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女子发帖28次被抓 检方指控涉恶势力犯罪

   2019年5月6日,新京报刊发《女子发帖举报28次被抓,当地官方高调审判宣传成“首起涉恶案”典型》调查报道,引起反响。

   报道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双喜村原村民李思侠,多年以来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反映双喜村两石料厂污染环境、损毁道路情况。2017年和2018年,李思侠两次参与组织村民在村道设立限宽墩,限制矿山车辆通行。在2018年的双喜村两委换届选举中,李思侠因护路事件深度介入村两委选举。

   2019年2月12日,李思侠与另两名双喜村村民张海成、魏智波被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李思侠等人的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设限宽墩导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三人共同犯罪部分已涉嫌恶势力犯罪。此外,检方列举李思侠的7项罪名中,还包括向村民索要“跑路费”、拒不退还1万元征地款、其母被狗咬强行索要赔偿2万余元等个人犯罪行为。

   2019年2月27日,李思侠案在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院当日发布的宣传稿中,此案被称为“石泉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石泉县首起涉恶案件”。然而,石泉县“首起涉恶案”却陷入争议,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刻意拔高还是罪有应得,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焦点。

   法院认定“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新京报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石泉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思侠、张海成、魏智波“通过冒用村民签名发布不实举报、煽动组织在村道设立限宽墩、干扰换届选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破坏社会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李思侠从石料厂支付给双喜村三组村民的“污染费”中两次分得9000元“跑路费”、石料厂支付给李思侠母亲土地租赁费等费用及李思侠通过他人调解其母被狗咬伤由铁路施工方支付2.1万元,“三起事实均事出有因,情节轻微,不具刑事违法性,不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法院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时间较短,其目的是针对石料厂“强索”各种费用,其“欺压百姓、为非作恶”的特征不明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恶势力认定标准,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最终,李思侠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张海成、魏智波以同样罪名分别获刑一年二个月、十一个月。李思侠女儿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接下来将按程序提起上诉。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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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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