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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保障职工权益,企业不得开除因疫情不能正常上班的员工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20-01-31 08:44:57

    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依法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导致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企业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另外《通知》还要求,山西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将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加大劳动关系风险预测预警力度,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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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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