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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设局高薪聘保姆诈骗48万 要求约定“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19-10-03 08:21:40

  

   本网10月3日讯(记者 李靖  赖流琴)北京市丰台区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高薪聘请保姆诈骗案,该案涉及团伙黑恶诈骗,性质恶劣,要求部分被害人注明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近该案终审宣判。

   经查,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姚某纠集被告人姚某磊等11人,利用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在某网站上发布高薪招聘住家保姆、总经理助理等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到北京市丰台区某写字楼、某商务写字楼等地,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并要求部分被害人注明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由姚某磊、寇某、于某、兰某、赵某越、杨某、高某等人面试接待,黄某等人假扮雇主,许某峰负责望风,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诈骗团伙与整容机构按比例分成。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被害人无法履行劳务合同,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被告人姚某磊、寇某、赵某越于2018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黄某、许某峰于2018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兰某于2018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抓获。

  据被害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劳务服务合同、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详情、个人贷款申请表、消费凭证、信用卡账单、银行刷卡凭条、银行业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短信通知、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讯录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美容诊所账单、门诊病历、手术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就诊告知、手术单、整形手术价目表、开房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作说明、110接处警记录、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条、收据、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等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某磊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姚某磊、寇某在犯罪团伙中担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面试、处理纠纷等,职责固定,加入时间长,此外,姚某磊还负责贷款业务,寇某还负责办公室财务工作,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在犯罪团伙中主要负责假冒雇主,使被害人解除合同,是诈骗犯罪行为的关键,系主犯;许某峰在犯罪团伙中主要负责望风,系从犯;兰某、赵某越担任经理助理职务,负责打电话约面试、收钱、带去整容等,二人在诈骗活动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赵某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违法所得及主观恶性,可对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赵某越予以减轻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姚某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三、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许某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六、被告人赵某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七、责令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赵某越连带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八、随案移送人民币五万八千二百元,并入本判决第七项执行。九、在案扣押的物品没有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后犯罪嫌疑人不服提起上诉。

   2019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裁定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以及原审被告人赵某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六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姚某磊、寇某、黄某系主犯,许某峰、兰某、赵某越系从犯,六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可对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赵某越予以减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赵某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六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对扣押款物的处理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某磊、寇某、黄某、许某峰、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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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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