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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李雪平案”二审五次向最高法延期,专家:不构成合同诈骗

来源: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21-08-19 15:51:27

  因一起经济纠纷,李雪平从全国万人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沦为“阶下囚”。

  2019年8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法院”)判决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衡公司“)和李雪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李雪平有期徒刑四年。因不服判决,李雪平提起上诉,截至目前,二审已经下达了五次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

  调查了解,该起案件的起因系一场债务纠纷。今年5月,经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孙长永、梅传强,副教授高峰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远衡公司及李雪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企业资金紧张致借款

  2014年,由于国家宏观调控,银行降贷款杠杆来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在此背景下,远衡公司因贷款被银行抽贷4000万元,导致企业资金紧张。

  “经陈某介绍,我和重庆中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董事长吴某林认识并商定,他通过控制的重庆中讯亚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循环为远衡公司提供借款。“远衡公司董事长李雪平说,2015年2月3日、3月11日,吴某林以月息一分五并收10%的砍头息,实际出借4379400元给远衡公司用于经营。

  2015年6月10日,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亚太公司(甲方)和远衡公司(乙方)、李雪平、重庆迎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和科技”)、重庆蓝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焰公司”)、于某燕和于某波(两人均为丙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

  协议显示,甲方与乙方分别于2015年2月2日、3月1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因项目向甲方订购相关设备,现甲方已履行完毕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截至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欠付甲方货款共计4576473元。乙方承诺在2015年11月30日前分三次清偿完毕欠付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丙方则共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远衡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债务清偿协议业务,同年8月,亚太公司将上述六方诉至渝北区法院。

  2015年10月8日,渝北区法院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4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示,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远衡公司在2015年10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货款457647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余五方则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期间,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以远衡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2015年11月24日,重庆五中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民破(预)字第00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远衡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之后根据债权人会议确认了包括亚太公司在内72位债权人的债权。

  “法院破产重整前,远衡公司提出将名下债权转让给亚太公司,以多种途径兑现亚太公司的借款,但该处理方式被吴某林拒绝。期间,吴某林要求远衡公司签订禁止与他名下公司IT同业竞争的单方面承诺书(即凡是亚太公司看上的项目,远衡公司及我本人不得插手,并无偿的让给他)。因债务关系,我只能同意。”李雪平称,后来双方因项目问题,吴某林开始通过其他方式打压远衡公司。

  检方以涉嫌合同诈骗要求警方立案

  2016年10月26日,亚太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兰前往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两江新区分局”)报案称,2015年,李雪平以远衡公司中标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工程,需要资金购买工程所需设备为由向亚太公司借款486.6万元,期限三个月,许诺给亚太公司197073元的利润,并向亚太公司承诺将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后续支付的工程款作为还款来源。为进一步获取亚太公司的信任,李雪平同意先行支付48.6万元作为诚意金。后亚太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2日、3月10日与远衡公司、迎和科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由亚太公司从迎和科技购进货物并销售给远衡公司,此次购进、销售之间的差价即为远衡公司应支付给亚太公司的好处费,2015年2月至3月期间,亚太公司在收到远衡公司共计48.6万元后,陆续将公司486.6万元支付到迎和科技账户。借款到期后,李雪平一直以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还款,后经亚太公司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核实,该笔工程款早已由远衡公司出具委托书支付给其他单位,亚太公司方觉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

  两江新区分局认为,远衡公司隐瞒借款真实用途,谎报还款来源,在取得借款后将借款挪作他用,并在重庆农商行支付货款时,以委托付款的方式要求重庆农商行将钱款支付给其他单位而不用于归还给亚太公司,其行为有合同诈骗的嫌疑,需要立案侦查。经了解,渝北区法院已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民事调解。根据相关规定,特将此情况告知渝北区法院及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

  图为渝北区检察院要求两江新区分局向该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采访了解到,2017年1月6日,渝北区检察院要求两江新区分局向该院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两天后,两江新区分局作出《关于未对亚太公司告远衡公司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理由的函》,其中指出,该局已于2016年12月22日将此情况函告法院及检察院,但截至目前,渝北区法院未作出回复,渝北区检察院也未通知该局立案。根据相关规定,如检察院认为此案有犯罪嫌弃需立案侦查,请依法通知该局立案。

  “我院审查认为,远衡公司隐瞒借款真实用途,在取得借款后将借款挪作他用,并在重庆农商行支付货款时,以委托付款的方式要求银行将钱款支付给其他单位,而不用于归还给亚太公司,其行为有合同诈骗的嫌疑,需要立案侦查。”2017年1月10日,渝北区检察院作出上述《通知立案书》。

  同年1月23日,两江新区分局作出“两江刑立字【2017】6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李雪平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7月27日向渝北区检察院作出《起诉意见书》。

  一审曾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止审理

  2017年10月23日,渝北区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远衡公司、被告人李雪平犯合同诈骗罪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17年11月28日,案件审理期间,渝北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法院建议对此案延期审理,当天渝北区法院便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李雪平回忆称。

  记者注意到,2018年7月5日,渝北区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渝北检刑追诉【2018】8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发现远衡公司和李雪平除存在涉嫌合同诈骗外,还存在多次采取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特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2018年9月26日,渝北区法院再次作出《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其中指出,该院审理期间,层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申请对此案延长审限。重庆一中院批复同意对远衡公司、李雪平合同诈骗、骗取贷款一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第二次开庭是在2018年10月30日,本以为审理顺利进行,但没过多久,渝北区法院作出了中止审理的刑事裁定。”李雪平说。

  图为渝北区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刑初1445号裁定书相关内容

  据渝北区法院2018年12月6日作出的(2017)渝0112刑初1445号裁定书显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

  2019年4月24日,渝北区法院作出裁定称,经查,现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裁定恢复审理。

  同年4月29日,该案第三次开庭。后渝北区法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三次作出《延长审理期限决定书》称,审理期间该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申请延长审限,最高法同意对该案延长审限三个月。

  

  图为渝北区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2019年8月5日,渝北区法院作出(2017)渝0112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书。至此,持续近两年的刑事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渝北区法院认为,远衡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亚太公司钱财共计437.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雪平作为被告单位公司的主管人员和行为直接实施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犯骗取贷款罪的意见,经查,远衡公司在办理贷款的手续上存在一定虚假,但提供了足额、真实的抵押,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给银行造成损失,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骗取贷款罪不予支持。

  遂判决被告单位远衡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李雪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远衡公司将犯罪所得437.94万元退赔给亚太公司。

  “案件一审经历了近两年时间,期间检察院补充侦查了两本证据,渝北区多次上报上级法院,这些行为均透露着上述案件存在问题。”李雪平强调,其家属在信访时得到消息:“此前重庆市高级人民高院(以下简称“重庆市高院”)、重庆市一中院、渝北区法院三级法院经集体研究一致认为该案件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是吴某林、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原检察长戴某俸等人通过重庆市高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原副院长孙某福强力干预司法,才导致一审被判四年。”

  为核实上述反映情况,8月13日,尚法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亚太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兰,电话接通后被其挂断。随后,尚法新闻记者试图联系中讯公司董事长吴某林采访求证,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其任何回复。

  二审法院五次向最高法申请延期

  由于不服上述判决,远衡公司和李雪平向重庆一中院提出上诉。上诉状显示,渝北区法院对上诉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举证材料、质证并确认的证据大部分偏离事实,纯属虚构,且渝北区法院对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内容多处存在矛盾或错误。

  采访了解到,2019年9月23日,重庆一中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同年10月29日,重庆一中院将案卷送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进行阅卷。

  2019年12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重庆一中院延期审理;2020年1月19日,重庆一中院对该案回复审理;同年3月18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再次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重庆一中院于2020年4月17日恢复审理。

  

  图为重庆一中院作出的《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

  截至目前,重庆市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6月16日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延长审期二个月。此外,又于2020年8月16日、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2月15日、2021年2月14日以及2021年4月14日共五次向最高法申请延长审期二个月。

  在此期间,2021年3月16日,因父亲病危,重庆市一中院对李雪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雪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限为一年。

  记者发现,取保候审时间距离李雪平一审被判决4年刑满之日(2021年3月22日刑满),仅相差五天。

  8月13日,关于涉及案件多次被延期的问题,尚法新闻记者多次致电重庆一中院负责该案的书记员联系采访事宜,其电话均无人接听。

  专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21年5月17日,西南政法大学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中心就李雪平合同诈骗一案((2017)渝0112刑初1445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组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孙长永、梅传强,副教授高峰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意见书》。

  《论证意见书》显示,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远衡公司及李雪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论证意见书》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远衡公司及李雪平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亚太公司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远衡公司及李雪平与亚太公司虚构的是《产品购销合同》,但《产品购销合同》并不是借贷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实际要真正履行的合同。双方签订虚假《产品购销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亚太公司的业绩需要(见《判决书》第11页)。可见,在双方签订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时,亚太公司是明知的,且是在其积极参与下完成的。另外,虚构的《产品购销合同》并不能导致双方真实借贷法律关系的虚假性。”《论证意见书》强调。

  上述专家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原审被告单位远衡公司和原审被告人李雪平与原审被害单位亚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系借贷关系的同时,又认定远衡公司和李雪平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定性错误。重庆远衡公司和李雪平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在本案中,公安司法机关将当事人之间民事借贷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以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不仅背离了中央精神,也违背了当前刑事政策的要求。

  记者注意到,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2018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主持召开的党组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记者还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和保障。

  对于事情的进展,尚法新闻将继续予以关注。(中国商报尚法新闻 韩湘子 记者杨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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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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