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de:global.cfg_webname/}

城市: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四川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重庆贵州

唐山市女企业家周广华被刑拘后1年4次申请取保被拒 谁该为业家之死负责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19-11-09 09:56:16

   “不必要羁押的就少羁押”的司法理念,不能在“能关就关,关起来更保险”的旧观念面前碰壁。

   被羁押了515天的嫌疑人,患有陈旧性肺结核、肺大疱病;看守所认为她已不适合继续羁押,在1年时间内4次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其子亦曾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看守所最后两天,嫌疑人曾双手合十求救,两次按响紧急情况警报,最终于今年9月8日去世……新京报日前的一则《女企业家羁押期病重死亡》的报道,引发关注。

   据报道,2018年6月,因涉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女企业家周广华被刑拘,羁押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她因病陆续出现咳嗽、咳痰、咳血,止血效果差。可虽然看守所和家属都做了争取,在她被送医院抢救的当天下午,才迎来玉田县法院变更嫌疑人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的决定书。据了解,唐山市检方驻涉事看守所检察室工作人员表示,已介入调查。

   “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常态”成现代刑事司法层面的共识,近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还表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的背景下,该案无疑是个“可解剖的麻雀”,值得反思的地方良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有这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取保候审。而周广华就符合这三条。

   就此事看,首先,看守所多次提出的建议就提到了,周广华属于患有重疾的被羁押者,她死前已被羁押500多天,也大大超过了刑事案件的正常办案期限,基于这两点,对其变更强制措施都是必要的。

   其次,这样一位年纪较大的女性抱病者,涉嫌的又是普通经济犯罪,最多也是判处有期徒刑,司法机关做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也合理合法,不知当地办案机关还担心哪些障碍性因素?

   从报道看,周广华家人跟看守所数度争取,仍未得到办案单位同意。涉事办案单位为何屡次拒绝其取保候审,有何根据,是否合法,显然需要更多的解释。

   说起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难,其实是个普遍性问题。对一些案件承办者而言,变更程序复杂,有时还牵涉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处理,难免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惯性思维,通常对于不变更强制措施,他们也无须担责。

   但对于被羁押者及其家属亲人来说,羁押带来的负面影响却是方方面面的,更何况超期羁押很可能带来“以关代罚”的潜在风险。在多数情况下,“关了就得认”“关了就要判”的思维定式,很可能给被羁押者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

   若周广华在羁押期间,能感受到人道主义关怀,境况会不会不一样,值得思忖。可现在,整个刑事案件只能因她的病故而被迫终止,司法正义也无处落脚。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步和刑事政策的变化,“不必要羁押的,就不羁押、少羁押”,本该深入司法人员内心。但在司法实践中,变更强制措施执行起来难上加难,“能关就关,关起来更保险”的理念和做法始终占据优势地位。这不仅与我国司法进步的面向不符,也与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进程没“对上表”。

   回到周广华一案上来,当地已介入调查,有关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该有人为此负责,希望有关部门能一一调查清楚,给死者家属以安慰,也消弭民众质疑。

   来源:中国新闻网


        更多精彩新闻请点击:http://www.peoplessjj.com/《时事经济观察》
责任编辑: 李靖

京ICP备1802318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路2号人民日报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2018 by all rights reserved 监督电话:010-6536563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