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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一培训机构人员引诱多名幼女并发生性关系获刑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19-11-20 23:40:48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强奸、猥亵儿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据裁定书,该案一审被告人马经富在武汉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工作,其利用职业便利,在明知已退学学生邓某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仍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多次引诱邓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唆使邓某介绍其他未成年女生供其猥亵、奸淫。二审裁定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对马经富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的原审判决。

   裁定书显示,2013年7月23日,马经富因猥亵儿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12月,马经富在教育培训机构工作期间认识在此学习的被害人邓某,两人相互加为QQ好友。2018年3月至6月,已退学的邓某通过QQ与马经富聊天,马经富明知邓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用钱财为诱饵,多次引诱邓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唆使邓某介绍同学李某、吕某与其认识。

   此外,2018年4月,马经富以给钱、发黄片、言语挑逗等方式,将被害人吕某、邓某引诱至家中,以摸胸的方式对吕某、邓某实施了猥亵。马经富还以摸胸的方式对与其熟识的被害人杨某实施了猥亵。2018年5月,马经富以给钱、手机等为诱饵,将被害人李某引诱至家中发生了性关系。

   2018年6月18日16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有人被性骚扰,即找到报警人王某茹、被害人邓某、吕某及另一李姓同学,并于当日抓获马经富。

   2019年8月30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审认定马经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马经富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职业。一审判决后,马经富不服,提出上诉。

   据二审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马经富明知被害人邓某、李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多次引诱邓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引诱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马经富明知被害人吴某系不满12周岁的幼女,在看护、指导吴某学习时,对吴某实施猥亵;马经富明知被害人邓某、吕某、杨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金钱引诱的方法对3人实施猥亵,猥亵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该院驳回马经富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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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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