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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院长儿子、女儿结婚没通知一个同事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退休后被查

来源: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时事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19-08-15 09:27:53

        8月14日,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克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据公开简历,王克伦生于1956年3月,一直在黑龙江省工作。早期曾在巴彦县为民公社学校任教师、校长,后任共青团松花江地委书记、通河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

   1995年,王克伦调任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从此便一直在黑龙江政法系统任职。2000年,王克伦调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副院长。

   王克伦于2002年12月调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据《法制日报》报道,王克伦到任后发现当时哈尔滨中院乱象已经非常严重:作为黑龙江省会城市中级法院,案件频频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审判质效排名连年位居全省倒数;每到中午、晚上,法院附近的“腐败饭店”一条街上几乎家家都有法院法官的身影;案件当事人频频到法院上访,有时甚至是本院的法官写匿名信举报自己的同事。

   王克伦就任后在党组会上提出:没有制度约束,权力就会滥用,没有严格管理,好人也能变坏。要使法官做到公正司法,就必须从严管理。

   王克伦在哈尔滨中院实行“通报批评制度”。据哈尔滨新闻网报道,当时哈尔滨中院的通报批评几乎无处不在:工作时间外出没请假,要通报;上班时间没按规定着法服、警服,要通报;开会、开庭迟到,要通报;开会时手机响,要通报。

   在一次重要的全院会议上,由于设备原因国歌没能及时播放出来,王克伦当着全院法官的面表示追究责任,宣布给予常务副院长和办公室主任通报批评。

   据统计,王克伦担任哈尔滨中院院长9年间,通报两级法院院长、庭长2590人次,通报干警6362人次。

   据报道,该制度使当时哈尔滨中院的风气有了很大变化。开会没人打手机,午餐不在食堂吃要说明情况,法院后身一条街上的10多家饭店先后关门。

   王克伦说:“就是要从小事抓起,小事大抓,小题大做,才能防微杜渐,重塑作风。”

  

   王克伦还推行“当事人诉说”。王克伦在一次讲话中介绍:“有一次我们召开全院干警大会,邀请一位长期上访的当事人来诉说苦衷。当他讲到房子要不回来、几乎露宿街头、还不得不筹钱请办案法官吃饭时,干警们震惊了,那名接受吃请的法官就在会场,感到无地自容。会后,我们给这名法官纪律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

   王克伦说:“9年来,我们共对中层领导干部诫勉谈话29人次,暂停7名中层领导干部工作,11名中层领导干部申请让位,2名中层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停止54名法官审判权,155名主审法官改任辅助法官,查处违法违纪干警70人次。”

   记者注意到,王克伦的从严管理引起了部分法官的不满,并向上级告状。

   据《法制日报》报道,当时黑龙江省政法委和哈尔滨市委先后派来调查组,经过一个多月的深入调查,调查组得出结论:哈尔滨中院领导班子自身是廉洁的、做法是正确的,哈尔滨中院从严管理是创新政法队伍监督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据哈尔滨新闻网报道,王克伦在担任哈尔滨中院院长的9年中,没有吃过下属一顿饭,没有为一个案件说过情。他的儿子、女儿相继结婚,全院同事没一个人知道,没一个人参加婚礼。许多被提拔了多年的中层干部从没进过他的办公室。除了他的司机,全院干警都不知道院长的家住在什么地方。

   “控制自己就是控制别人,封闭自己就是封闭别人。人是有感情的,接触多了,不可避免地求你办一些事情,所以我就给自己筑了一道‘围墙’。”王克伦说。

   在谈到从严管理成绩时,王克伦说:“我没有什么特别的成绩,也没有什么特殊的贡献,只不过受责任感的驱使,做了一个法院院长该做的事。”

   2012年,王克伦调任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就任后,王克伦在哈尔滨检察院实行季度通报制度。他说:“从严管理就是要根除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问题的发生。今后,全市检察机关每季度都要召开排序通报会,通过碰撞问题、目标拉动、传导压力提高全市检察工作水平,要把季度通报会变成赛场,看谁跑得快;变成考场,看谁答得准;变成战场,看谁打得赢。”

   2015年,哈尔滨市检察院反贪部门立案186人居全省第一。2016年,王克伦退休。至此番被查。

   王克伦简历

   王克伦,男,汉族,1956年3月生,黑龙江巴彦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1974.08-1976.08巴彦县为民公社学校教师、校长

   1976.08-1981.09巴彦县为民公社副主任

   1981.09-1983.06黑龙江大学夜大政治专科班学员

   1983.06-1983.08共青团巴彦县委员会副书记

   1983.08-1984.02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事

   1984.02-1986.06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

   1986.06-1987.11松花江地委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1987.11-1988.08共青团松花江地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88.08-1992.11共青团松花江地委书记

   1992.11-1993.08通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08-1995.10通河县委书记

   1995.10-2000.12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其间:1995.12-1998.12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在职学习,1998.09-2000.09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研究生进修班在职学习)

   2000.12-2002.1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其间:2002.03-2002.07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2002.11-2002.1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厅级)

   2002.12-2007.0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7.02-2012.0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2.01-2016.04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6.04-2016.08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6.08退休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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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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